解读直销与传销两条例
何为直销?何为传销?最近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针对两条例的讨论,也已在各届社会人士中广泛展开。有人认为,直销与传销的区别在于销售方式不同,前者为单层次销售,后者为多层次销售。还有人认为,直销与传销的区别在于销售人员提取收入的来源不同,前者仅为直接从产品中提取利润,后者除此之外还从其他推销人员中提取利润。
实际上,符合《直销管理条例》中直销定义的市场交易行为,随处而见。为进一步明确此直销与其他“直销”之不同,《直销管理条例》特别规定了有关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行为准则,以区别于实际上大量存在的店铺外交易行为。而《禁止传销条例》除了限制多层次推销之外,还对近年来假借传销之名义,诈骗他人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一、直销与传销的法律定义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也就是说,直销的特点在于销售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产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只存在单一的推销员,而不存在多层次的推销员。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直销管理条例》关于直销企业、直销员以及直销行为准则的规定
1、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事宜
直销企业的设立与变更需满足特定的条件。在程序上需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实体上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在指定银行缴纳保证金,并建立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
2、直销员报酬最高限额
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3、直销员身份限制
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只有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及法律以及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不得作为直销员开展经营活动。
4、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的法律关系
从条例第十七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来看,双方应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属于代理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即直销企业与直销员均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前者需工商部门登记,后者需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
5、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三大制度
条例交易过程中存在直销人员分散性、交易信息不对称性的特点,为防止直销经营行为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侵害,制定了几项保障制度。包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退货制度:即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后者应当在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换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信息披露制度:即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条例第二十九条的保证金制度:即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三、《禁止传销条例》关于传销行为界定以及查处主体的规定
1、以下三类行为被界定为传销行为
其一,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牟取利益的;
其二,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包括下线之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牟取利益的;
其三,骗取入门费,牟取利益的。
2、查处传销行为的主体
条例第4条规定,查处传销行为的主体主要为公安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村委会与居委会,则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笔者认为,单纯以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以骗取入门费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确实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应予以禁止,故及时制定《禁止传销条例》显然符合近年来非法传销逾演逾烈的社会形势。但是否需要制定《直销管理条例》规范“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方式,以及是否需要禁止“团队计酬”的报酬支付方式,则不无疑义。毕竟对于前者,实为现代社会极其普遍的交易方式,而后者,既然以团队的方式进行销售,对于团队内部的计酬又有约定,实无干预的必要。如果认为团队计酬有可能导致劣质产品高售价的后果,亦理由不充分,两者并无必然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于同日通过立法部门审议,但并非同时开始实施,前者于今年11月1日实施,后者12月1日实施。显然,如何使原来“合法经营”的传销企业转型为直销企业,则是相关企业急需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