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降级考试期限
需要先通过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消分,再缴纳罚款,并在 30 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五十八条规定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3)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 12 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 24 分以上的
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
(1)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 12 分记录的
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2)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3)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以上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