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驾照A2不可以开摩托车,开摩托车的驾照代号是D、E、F。
驾驶证准驾车型及代号如下:
1、A1:大型载客汽车(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代号:A3、B1、B2、C1、C2、C3、C4、M)
2、A2: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代号:B1、B2、C1、C2、C3、C4、M)
3、A3: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代号:C1、C2、C3、C4)
4、B1: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代号:C1、C2、C3、C4、M)
5、B2: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
6、C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代号:C2、C3、C4)
7、C2: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8、C3:低速载货汽车(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代号:C4)
8、C4:三轮汽车
10、C5: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上肢、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11、D: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代号:E、F)
12、E: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代号:F)
13、F: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14、M:轮式自行机械车
15、N:无轨电车
16、P:有轨电车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六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由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非本辖区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需要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五条 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撤销决定书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予以注销;
(三)无法收缴的,公告作废。
第六十六条 简易程序案卷应当包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案卷应当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应当一并存入案卷。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