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澳旅游人士须具备有效的护照或旅行证件以及签证。参加旅行团的人士,其出入境签证手续须由澳门的旅行社代办。
持有下列国家和地区有效护照或证件人士入境无需签证:
(1) 持有丹麦, 日本, 巴西, 比利时, 以色列, 立陶宛, 列支敦士登, 冰岛, 匈牙利, 安道尔, 西班牙, 多米尼克, 克罗地亚, 希腊, 坦桑尼亚, 拉脱维亚,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波兰, 法国, 芬兰, 佛得角, 南韩, 英国(6个月), 保加利亚, 埃及, 挪威, 马耳他, 马里, 捷克, 荷兰,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塞浦路斯, 奥地利, 意大利, 爱沙尼亚, 爱尔兰, 瑞士, 瑞典, 葡萄牙, 蒙古, 墨西哥, 德国, 黎巴嫩, 卢森堡, 罗马尼亚护照人士可逗留不超过九十天;
(2) 持有土耳其, 加拿大, 印尼, 印度, 南非, 美国, 泰国, 乌拉圭, 纳米比亚, 马来西亚, 基里巴斯, 智利, 菲律宾, 塞舌尔, 新加坡, 新西兰, 摩纳哥, 澳大利亚, 萨摩亚护照的人士可逗留不超过三十天;
(3) 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回港证”的人士;
(4) 持有有效进出澳门证件之中国籍人士;
(5) 持有澳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之外交及领事人员证件之人士;
(6) 持有外交护照人士;
(7) 持有联合国签发“Laissez Passer”证件之人士,于执行职务时;
(8) 持有葡萄牙当局签发的旅游证件之非葡籍人士。
入境签证可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申请,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否则即告失效。持有人准予在签证上所注明之期限在澳门逗留。签证也可在抵达澳门时再办理,逗留期通常不超过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