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栏是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打印相关的内容,但是发票只要打印了,就不能再作修改了,如果对方要求必须打印备注栏,只好将已开的发票作废,重新开了。目前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机打出票,不允许手动书写,手写备注是无效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于开具后的发票上手写,此发票为无效票。
扩展资料
开票提醒:
1、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纳税人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属于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税的风险、同时也有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