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法用地的行政强制执行,目前最高法主导的工作机制是:“裁执分离”,即裁定行政机关的决定合法后,再将强制执行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
1、在实践中,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行为处罚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实施“裁执分离”强制执行新机制,在裁定准予执行后,按照土地违法案件属地管理原则,由违法用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各乡镇、街道组织熟悉本地区民情社情、有较强防御风险和极端事件处置能力的健全执法队伍具体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专业配合。
2、 修改之后的《行政诉讼法》没有采纳对非诉行政执行实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裁执分离模式探索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不但没有为该模式的探索提供依据,更未对其作明确规定。由司法解释确定的裁执分离模式与《立法法》关于政府职权的规定不符。由于缺乏依据和审查标准,其“政府实施行为”也难以进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从实践需要、法院的承受力以及定位而言,裁执分离模式的提出具有合理性。应当通过制定法律,为裁执分离模式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