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工作业;
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 登高架设作业;
6.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 压力容器操作;
8. 制冷作业;
9. 爆破作业;
10.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
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条件规定有包括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
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应由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组织进行。考核合格的人员,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的
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接受每2年一次的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