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具体数据,无法计算赔偿多少钱。
导致他人一级伤残,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100%(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100%(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100%(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100%(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100%(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100%(伤残赔偿系数)。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100%(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100%(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100%(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100%(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100%(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100%(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100%(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100%(伤残赔偿系数)。
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受害人本身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