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
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征收机关在对农村地区的房屋产权转移征收契税时,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并确认转移的合法性后,给纳税人核发记载有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产权转移情况以及契税完纳情况。
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城镇地区是否发放“契税完税凭证”,由各地省级征收机关自定。“契税完税凭证”的参考格式及有关说明另行下发。
第三十六条 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目前自征确有困难的地区,经上一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代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