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公安局。市委常委兼公安局局长副省级、如果没有兼任,公安局局长是正厅级常务副局长是厅级、副局长副厅级。
2.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副省级城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公安局。市委常委兼公安局局长正厅级、如果没有兼任,公安局局长是副厅级常务副局长是副厅级、副局长(副局正处级)。
3.普通省会地级市、地级市公安局。地级市市委常委兼公安局局长是副厅级如果没有兼任,公安局局长是正处级,常务副局长(副处级,享受正处级待遇)副局长(副处级)。
4.县级市公安局。县级市市委常委兼任局长是副处级如果没有兼任,公安局局长是正科级,常务副局长(副科级、享受正科级待遇)副局长(副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