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可办理本人、配偶(结婚满三年)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具有华侨身份的,不按照此项政策办理在津落户。
申请材料和证件
1、天津市外专局《出国留学人员落户通知》;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及教育部学历认证、护照(含有效签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4、《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
5、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房主《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房主同意落户证明;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随迁配偶、子女可以落单位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需提供同意落户证明;
6、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的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携带非婚生子女随迁的及《出生医学证明》造假的,需到司法许可的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