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被扣分,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法条: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