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纳税人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进行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注销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二、受理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受理部门为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及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三、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限时办结。
四、报送资料
五、办理流程六、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七、温馨提示
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