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名称申请后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扩展资料: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阜阳政务服务网——办理个体工商户需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