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是否对事业单位人员适用

2021-11-03 教育 232阅读

1、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已于1994年2月3日发布,1995年3月25日修订,并于1995年施行,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适用本规定。

2、该规定还明确要求,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对事业单位人员肯定适用。

3、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性质

宗旨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

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

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

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对比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

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

企业单位分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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