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苗会良高敬池打架一事件结果是什么?

2023-06-03 综合 3461阅读

截止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苗会良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苗会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苗会良有组织的实施犯罪事实:

1、故意伤害事实

2010年5月19日晚,被告人苗会良在曲阳县“天威大酒店”吃饭期间,因琐事与一同吃饭的高某丙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打斗。

苗会良用电话叫苗某丙(己起诉)带人过来为其出气,苗某丙便组织吴某某(己起诉)、苗某庚(己起诉)、杨某乙(己起诉)、张某甲(己起诉)、杨某丙(己起诉)、苗某己(己起诉)、杨某甲(己起诉)、石某庚(己起诉)、曾某某(己起诉)、高某己(己起诉)、门某甲(己起诉)、闫某某(己起诉)、张某乙(在逃)、石某乙(在逃)、高某丁(在逃)、高某戌(已死亡颤哪桐)等人到“天威大酒店”,在该酒店大厅及门外停车场对高某丙实施殴打,致高某丙受伤(经鉴定高某丙属重伤)。

2、寻衅滋事事实

(1)2010年5月19日晚,日本籍华人某某圣子(女,21岁茄坦)、某某路鹏(男,19岁)到曲阳县**小额贷款公司找高某己(己起诉)时,在该公司门口与吴某某(己起诉)、田某某(己起诉)发生争执,吴某某(己起诉)、田某某(己起诉)二人对某某圣子、某某路鹏进行殴打,高某己出来也参与殴打,致某某圣子轻微伤。

被告人苗会良获知此事后,遂指使苗某庚、高某己、苗某壬、田某某等人将兴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控录像销毁,并资助吴某某、高某己、田某某逃跑。

(2)2009年2月份的一天,苗某辛(己起诉)、苗某癸(己起诉)、苗某子等人在曲阳县“清香园饭店”用餐时,苗某癸因琐事与该饭店服务员杨某某发生矛盾,苗某辛用餐盘砸杨某某琳时却将临桌吃饭的曲阳县北养马村村民田某某砸伤。

杨某某见状便朝饭店后院跑去,苗某辛等去追打。北养马村其他村民见苗某辛打伤人不但不理会,还继续追打他人,遂去找几人理论,结果双方在饭店内发生争斗。缓李

被告人苗会良得知此事后,随即纠集吴某某(己起诉)、苗某壬(己起诉)、苗某丙(己起诉)、门某甲(己起诉)、杨某丙(己起诉)和王某某(已死亡)、高某戌(已死亡)等人赶到清香园饭店,对北养马村村民进行殴打。致使该村村民安某某、卢某甲受伤(经鉴定安某某、卢某甲二人属轻伤)。

(3)2006年秋冬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苗会良在曲阳县“天府酒店”门口与许某甲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苗会良随即叫来苗某丙(己起诉)、王某某等人到许某甲所经营的“惠源超市”寻衅滋事,并将许某甲强行拽出超市进行殴打。

(4)2003年12月26日,被告人苗会良在曲阳县**村建立的菜市场意欲收取管理费,石某甲(己起诉)等人到赵城东村清理零散摊位时,与该村村主任赵某甲发生冲突,并将赵某甲打伤(经鉴定属轻微伤),赵城东村村民不满,将石某甲等赶跑。

被告人苗会良得知此事后,指使苗某丙(己起诉)前去报复,苗某丙便叫来白某甲(己起诉)等在曲阳县国税局门口误将门卫赵某乙认成赵某甲之子,将赵乙拉出进行殴打,致赵某乙轻微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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