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有关规定,在新身份证办理期间,旧身份证应该具有法律效力,但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除外。
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可见,只有领到新证时,才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因此,如果旧证已过有效期,新证尚未办理完毕,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
扩展资料:
新的身份证管理机制,应依托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更好地便民利民并保护公民信息安全。比如,可在身份证上加入芯片,并融合指纹等基本识别信息及家庭成员、婚姻、学历、社保、纳税等信息,实现“一卡通”.
这样既可解决因信息不共享产生的“证明难”问题,也会以指纹等识别信息解决一人多证的乱象。比如,银行卡丢失后可通过网络、电话快速挂失并立刻生效,他人即使持有该银行卡并破解密码也无法使用。身份证管理不妨借鉴这一思路,对遗失的身份证挂失、注销、补办后,公安机关应在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操作,使原身份证失去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