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候的地方行政区划是怎么划分的?比如“府”、“州”、“县”、“里”、“保”等,怎么隶属的呢?

2022-04-13 综合 73阅读
清代将地方行政区划为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厅、州、县)三级。府厅州县为省级以下行政区划。
府省以下的一级行政区划,管辖若干县(州、厅)。府的行政衙门所在地称府治,即附郭县。某些府亲辖地方,无附郭县。府的行政长官为知府,初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1753)改为从四品。雍正中,全国共设一百六十七府。乾隆时增加为一百八十四府(包括顺天府、奉天府)。至光绪二十五年,增为一百八十七府。除顺天府外,直隶省十府,奉天府尹二府,吉林二府,山东省十府,山西省九府,河南省九府,江苏省八府,安徽省八府,江西省十三府,福建省九府,浙江省十一府,湖北省十府,湖南省九府,陕西省七府,甘肃省八府,新疆省六府,四川省十二府,广东省九府,广西省十一府,云南省十四府,贵州省十二府。到清朝末年,全国共有府二百余个。
厅设置在少数民族地区或战略要地的地方行政单位。分直隶厅和散厅。直隶厅直属于布政使司,相当于府或直隶州。散厅一般隶属于府,也有的隶属于道。厅的行政长官称同知或通判,同知为正五品,通判为正六品。直隶厅和散厅品级相同。清初,知府常派其佐□──同知、通判分防府内各地,其驻各地的办事机构称厅。以后厅演变为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其行政长官仍沿用同知、通判旧称,不过已与各府的同知、通判不同。光绪末年,全国有直隶厅、散厅一百余个。
州清承明制,直属于布政使司的州称直隶州。直隶州有属县,是相当于府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唯其规模略小,政事稍简。隶属于府的州,称州(散州、属州),是相当于县一级的地方行政区。直隶州和州的行政长官皆称知州,直隶州知州为正五品,属州知州为从五品。光绪末年,全国设直隶州、散州二百一十余个。
县初级地方行政单位。清承明制,县一般隶属于府和直隶厅,或隶属于道和直隶厅。例如,黑龙江省的大通县、汤原县隶属于兴东道,奉天省的安东县、宽甸县隶属于凤凰直隶厅。县的行政长官为知县(正七品)。清朝末年,全国设县一千三百余个。
清代县以下行政区划,可从法定社区与传统自然社区两方面认识。
所谓法定社区,是国家区划、人为组织的统治区域和社会群体组织,也可称为行政社区。如前所述,清朝对县以下行政区划未做统一规定,但是,却将其推行的行政编组--里甲与保甲,做为了县以下行政区划的基础。对此,史料多有记载,如:“朝制百一十户为里,里统十甲为一图,甲系于里,里系于乡”(29);“清制以都统图,以图统甲,以甲统户,而村、里分焉”(30);“合保为都,合都为乡,合乡为县”(31)等。
前述诸多行政区名称中的里、图、圩、场、区、甲,即缘于派征赋役目的的里甲编组。
里甲,是官府以人民居住地为基础,令其按一定规则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应役纳赋组织。“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凡十年一周”,称为“排年”,“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图后名曰畸零”。每里编为一册,册之首总为一图。其里中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里长甲首负责调查田粮丁数、编造赋役册籍、催办钱粮,清初或有“勾摄公事”之责,负责本里本甲买办、词讼、拘传民事案件当事人及罪犯等。清人有云:“县何以里,里何以长也?所以统一诸村,听命于知县,而佐助其化理者也。”(32)里长甲首有如国家最低级的半官职人员,虽由编户推举,而《唐明律合编》有:“里长甲首本为办一里一甲公事而设”,妄增里长甲首“拟罪与滥设官吏同”。
做为第3级行政区的里,即是“一百一十户为里”的里;图,即是“每里编为一册,册之首总为一图”的图。如江苏《嘉定县志》所载,“图即里也,不曰里而曰图者,以每里册籍受列一图,故名曰图”。1里1图,以定徭役。这里的里、图,既是户籍册籍(黄册)中的户口单位、按户编组的应役组织,又成为一级行政区划。而圩、场、区,则是里甲中税田化的里--为“便于催科”,按所居粮户的田地山塘基税排甲,“每甲贮田二百五十亩至二百亩不等”(33),进而编组第2级行政区的圩、场(粮场)、区(粮区)。这里的圩、场、区,既是版图册籍(鱼鳞图册)中的税田单位、按田编组的催科组织,又成为一级行政区划。至于甲,则是最低一级10户1甲催科应役的编户组织。
前述诸多行政区名称中的堡、保、铺、团、练、牌,即缘于治安民防目的的保甲编组。
保甲,是官府以人民居住地为基础,令其按一定规则组织起来的自己管理自己的治安防卫组织。“一州一县城关各若干户,四乡村落各若干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面生可疑之人,非盘诘的确,不许容留。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若村庄人少,户不及数,即就其少数编之。无事互相稽查,有事互相救应。客店立簿稽查,寺庙亦给纸牌”(34),筑建围栅窝铺、派出乡兵丁壮、稽查人户、值更巡夜、纠奸连坐、守望相助。清初里社保甲并行,互为补充,稍重里社。自康熙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摊丁入地以后,由于实行只按土地纳税的单一征税标准,人丁编审不再受到重视。乾隆三十七年(1772)清朝正式下令停止编审,里社制因里甲编组无从维持而逐渐废驰,造成官府“唯保甲是赖”的局面。其时保甲除了治安防卫,还参与基层司法、赈济事务及地方上一应杂项公务,并代里甲督催钱粮赋税。保甲长负责本保本甲户口、治安、盗贼、词讼、拘传、火烛、公务、浚沟平道等,每月底“出示无事甘结,报官备查”。保甲长亦有如国家最低级的半官职人员,虽一般由士民公举,但要报官验充,由官方给予执照、委牌,有的地区加发戳记一颗,以明确其“在官人役”的身份地位。
做为第3级行政区的保、堡、铺,即是“十甲一保”的保。在城曰保,在乡曰堡,这里的堡、保,包括铺,既是筑围自保的攻防设施、纠奸稽宄的治安组织,又是一级行政区划。而团、练,则是保甲的绅办形式--团练。这里的团与练,既是绅士领导的地方武装、团练依据和控制的基地,又是一级行政区划。至于牌,则是最低一级10家1牌纠奸自卫的编户组织。
所谓自然社区,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自然形成,在其中共生共存、具有共同生产生活方式及乡土意识(传统文化、风俗、归属感等)的社会地理空间。清朝县以下的自然社区,主要指长期以来自然形成的村落、村落与村落的联合体,以及前代虽属人为区划,却因年久传承已融于自然的社会区域。
参考:http://study.ccln.gov.cn/fenke/zhengzhixue/zzjpwz/zzzwzzs/11894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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