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深圳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执行广东省的统一规定,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基本养老金计算方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06年6月30日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2006年7月1日之后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
视同缴费账户总额按《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