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社保缴费证明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第15条规定及劳社险中心函[2007]1号和闽劳险局[2007]23号的规定,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开具社保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打印个人历年明细如下:
1参保职工本人办理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2参保企业为单位职工办理的,企业经办要开具单位介绍信,同时附上经办人和要打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留下联系电话。
3代办理无参保单位职工缴费明细的,需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出具介绍信,同时附上代办人员和要打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留下联系电话。
4司法机关要社保中心协查的,要出具介绍信及需协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参保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花名册)手续需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一份,注明用途和证明种类(养老、工伤)
2提供前来开具证明当月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汇总)复印件
3提供前来开具证明当月银行养老保险扣款凭证复印件
三、参保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手续需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一份,注明用途和证明种类(养老、工伤)
2需要开具明细当月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汇总)复印件
3需要开具明细当月银行养老保险扣款凭证复印件
四、依据榕人社办【2014】88号文件,《关于规范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证明(意见)出具工作的通知》,规范用人单位因公司上市、参与招标、评优评先等事项,需要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守法情况证明(意见)的用人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处提交申请。联系电话87305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