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公正给我,但未过户,原房主还有权利出售或处理吗?

2020-09-25 社会 91阅读

1、公证不等于产权过户,我国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未变更登记,不受保护。

2、若原业主反悔,他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你违约金,你可以在合同中把违约金写高一些,原业主一般不敢违约。

3、由于未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仍在原业主名下,如原业主涉及债务法律纠纷,房子有可能被法院查封拍卖,到时候你得不到房子,也要不回钱。

如果你已经入住,并且付清了房款,此时法院有可能会认可你的房屋所有权。

此条存在潜在风险。

4、若原业主恶意欺骗,一房二卖,他只需去房交所挂失,补办一个房产证即可持新证再次买卖并过户,你一点控制都没有。

综上所述,此操作方法虽可省税,但对你的风险有些大,如房子确实喜欢,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1、与房产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房主已房屋作抵押,向你借钱,借款金额为房价相等金额,并且约定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有4倍(此利率合法有效)。

2、与房主一同去交易所办理抵押登记,房主将房屋抵押到你的名下。

3、让房主做全权公证委托,您有权解除抵押并代办过户手续。

如此一来,保证万无一失,业主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想再次卖房,也不可能完成过户了,如果他返悔,需要按4倍利率支付给你,除非房价暴涨,要不然他得不偿失。

扩展资料:

作用

将公证纳入房产管理活动体系,使公证成为房产交易的必经程序,对房产市场的培育和房产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及交易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促进和保障的作用。

(一)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该行为确系行为人所为;二是行为人所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在房产交易中,交易人亲自实施交易行为基本上没有问题,即使出现问题也容易被发现和纠正;问题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为基于其对交易物的错误认识所为。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和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属可撤销民事行为。

据此,房产交易中购房人基于房产商不真实的宣传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受让人因对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均不为真实意思表示。

而此类情况在目前房产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误以为自己已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就无法改变既成的事实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交易行为的情况还不多。

随着社会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普及和律师业务的进一步拓展,这方面的诉讼必将大量增加。

而房产交易如经公证,通过公证机构严格、详细的询问、告知、审查程序和证据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诚实、详尽地交流相关情况,全面、具体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确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能有效地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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