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林权纠纷是面积以四至为准还是以原来填的面积为准证是1983年发的自留山证

2020-09-03 社会 59阅读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第10号令)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林权纠纷比较复杂,很难简单地说以哪个为准。一般说来,应以四至为准。因为1983年的林权证面积一般都没有经过测量,多半是农村所谓的“习惯面积”,填写时随意性较大,不太准确,只能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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