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只是刑事强制措施的第一步,如果侦查机关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关押的,下一步是报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一般案件拘留三至七日内报请审查批准逮捕,只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才可以到三十日,检察院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