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的,对方全责,工伤还给报销医药费吗?

2020-09-27 社会 90阅读

职工因为第三方肇事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不支付医疗费用,由第三方赔偿。但可以享受其它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扩展资料: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 社保可先支付

日前,人保部公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伤病或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应当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

对第三人原因造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伤病的,首先应当由第三人按照其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应当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并告知有关第三人不支付的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对于个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也可以申请先行支付。

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及时救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职工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材料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 社保可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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