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户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就业局)办理。
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的《就业失业证》办理条件公告为例。
办理对象: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或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五、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六、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失业人员;
八、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扩展资料:
所需准备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张同底2寸免冠相片、《就业失业登记表》;
2、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登记;
3、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
4、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登记;
5、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凭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证明和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证明;
6、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登记;
7、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登记;
8、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凭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和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
9、其他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登记;
10、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劳动者本人的①职业资格证、②专业技术职务证书、③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失业证明等)。
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失业后,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六盘水市政府网-《就业失业证》办理条件及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