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劳动模范的待遇

2021-11-05 社会 1135阅读

凡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平均工资标准的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称号的,给予其享受适当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

  1. 属非农民劳模的,全国劳模每月补助150元,省级劳模每月补助100元,市级劳模每月补助80元;

  2. 属农民劳模的,全国劳模每年补助1500元,省部级劳模每年补助1000元,市级劳模每年补助800元;

  3. 乡镇劳模的补助金由所在乡镇财政核发;

  4. 县属企事业单位劳模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核发;

  5. 单位已关闭、破产的,由该单位主管单位核发;

  6. 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县总工会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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