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平均工资标准的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称号的,给予其享受适当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
属非农民劳模的,全国劳模每月补助150元,省级劳模每月补助100元,市级劳模每月补助80元;
属农民劳模的,全国劳模每年补助1500元,省部级劳模每年补助1000元,市级劳模每年补助800元;
乡镇劳模的补助金由所在乡镇财政核发;
县属企事业单位劳模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核发;
单位已关闭、破产的,由该单位主管单位核发;
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县总工会核发。
凡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平均工资标准的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称号的,给予其享受适当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
属非农民劳模的,全国劳模每月补助150元,省级劳模每月补助100元,市级劳模每月补助80元;
属农民劳模的,全国劳模每年补助1500元,省部级劳模每年补助1000元,市级劳模每年补助800元;
乡镇劳模的补助金由所在乡镇财政核发;
县属企事业单位劳模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核发;
单位已关闭、破产的,由该单位主管单位核发;
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县总工会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