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招士官是指部队每年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收士官,按照规定招收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以及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作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到部队服现役。招生专业有严格的限制,服役期限一般为4到7年,招收士官,经过4个月的培训后,直接确定工资档次。参考文件第二章 招收的条件。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参动[2010]9号)
第二章 招收的条件
第七条
招收对象所学或者从事的专业应当符合部队需要。其中,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专业所在高校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招收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招收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应当是从事生产、维修武器装备工作的专业技能人员,且在技工学校或专业技术学校接受本专业培训满二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招收对象的政治、身体条件,按照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应当未婚,男性不超过二十四周岁,女性不超过二十三周岁;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不超过二十八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宽年龄的,在下达年度招收士官计划时另行确定。
第九条 中共党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优先予以招收。
第三章 招收程序
第十条招收士官按照报名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专业审定或者专业考核、批准入伍、签订协议、交接运输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招收对象应当本人申请,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应届毕业生也可以在其毕业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
第十二条 招收对象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按照征集义务兵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学校进行专业审定,填写《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
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和招收部队应当共同组织进行专业考核,由施考人员作出综合评定,填写《招收士官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专业考核内容和标准由招收部队制定。
第十四条 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专业审定或者考核合格者,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应当全面衡量,择优定兵。
第十五条 招收士官在被批准入伍前,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应当对其进行不少于五天的社会公示。通过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批准服现役,签订《招收士官协议书》。
第十六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招收对象,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其家庭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在当地享受军属待遇。
从学校招收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发函或者由本人自带通报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收到通报函后,应当通知公安、民政等部门办理招收士官的户口注销、军属优待、退役安置等相关事宜,并将回执传真或者发往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对于其中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迁至学校的招收对象,就读学校凭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与各方签订的《招收士官协议书》,办理其户口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招收士官起运前,部队应当派出接兵人员到达接兵地区,负责将招收的士官接回部队。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应当选择在招收士官相对集中、便于运输的城市与部队实施交接,交接时间在定兵后至起运开始日的二天前,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与大军区级单位商定。
招收士官交接的其他事项,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招收士官的运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于起运开始日的十五天前,向驻铁路军事代表机构提报运输计划。同一日期、车站、车次出发,乘行人数在八十人或车厢定员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始发运输,按照军事运输计划办理。其他零星始发运输按购票计划办理。中转运输,由按照接兵部队派人运输中转日的十五天前,向中转站所在的驻铁路军事代表机构提报,按购票计划办理。
第十九条
招收士官档案材料包括:《招收士官入伍批准书》、《招收士官政治审查表》、《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或者《招收士官专业技能考核审定表》。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应当有学生档案材料,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籍登记表》、《成绩单》、《毕业登记表》等,招收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应当有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招收士官入伍批准书》、《招收士官政治审查表》、《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的式样、印制和管理,参照征集义务兵的办法执行。《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或者《招收士官专业技能考核审定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复杂、培训周期较长的士官,可以采取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培养的方式招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