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目前税法中只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汇总开具,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暂无相关规定。
扩展资料
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是消费者,从增值税的设计理论和实践看,消费者购货所支付的增值税是没有扣除的,所以,发票对消费者来说并不重要,索不索取发票,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无关,这就为纳税人逃避税收成为可能。
现在不少地方实行发票抽奖等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的办法,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被提了起来,发票使用量倍增,增加了税收。但这毕竟是部分地区的部分办法,要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很有必要在全国实行凭票退税制度。
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只要取得发票,即可凭发票到财政部门申请退税,这样,必将积大地提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使消费者和纳税人之间建立了相互制约的监控机制,将有效地防止纳税人在零售环节不开具发票逃避税收的现象,还可培养我国公民购买商品索要发票的习惯。
消费者凭票申请退税的期间(可以分一年、半年、一个月)、时限(可以按季度、月度)、条件(必须购买商品或劳务进行消费的消费者)、退税比例(低于增值税征收率)、管理退税(最好是国税部门)部门等,可以研究。凭票退税制度,在一些国家已经实行,也取得了较好的经验,我们可以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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