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关于农村低保的申请程序,规定不一,原则上,村民大会或村委会讨论是必须程序,同时对讨论结果必须公开;村民小组是否必须讨论,要看各地的规定。如果是必经程序,则村委会直接讨论决定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如果实质条件确实符合低保申请要求,且经过公开公示程序的,不影响对其低保资格的认定。
一、《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农村申请低保的正常程序:
1、户主申请;
2、村委会评议:
受乡镇委托,村委会组成由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复审。
3、乡镇政府审核;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后公示与发放:
审批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 包括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时间,家庭年领取低保金数额等 )。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卡;有异议的,乡镇将情况报告县民政部门,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县民政部门根据重新审核情况,再次执行审批程序,必要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或聘请专业调查单位协助进行调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