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教育局对民办代课教师具体安排如下:
对不在岗代课教师。
即在我县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被辞退和已离岗、没有被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的代课教师(包括未享受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精神,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按实际代课时间每满一年补偿1个月工资870元的补偿标准,按照其本人在我县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实际代课时间不满1年的不予补偿)。实际代课时间按其本人的实际代课年限合并计算。
(2)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代课教师可根据以下二类情况,按规定或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全额负担,具体参保标准由本人自行选择确定。具体如下:
①现在我县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要求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自愿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②《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含公办中小学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以及办理参保手续时均具有我县城镇户籍且能提供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等证明工作经历原始资料的,可自愿到县社保局按赣人社发[2013]5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对在岗代课教师。
(1)对目前仍在我县公办中小学任教的代课教师进行一次性清退。以2015年7月31日为截止终算时间,核定其在我县公办中小学任教代课教师的实际代课时间,按省定补偿标准(即870元/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实际代课时间不满1年的不予补偿)。
(2)代课教师离岗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要求的,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开了用人单位的代课教师,也可自愿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对已享受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
严格按照财教[2013]66号文件规定的离岗退养费标准(600元/月,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代课教师的实际代课时间。
按其本人在我县公办中小学的实际代课年限合并计算。对代课教师在公办中小学代课期间,用人单位(学校)和个人共同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期间的代课时间将从其实际代课时间中剔除,不予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要求所有代课教师本人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审核,并由各乡(镇)政府统一汇总在初审公示前报县社保局核实认定。
关于代课教师参军入伍问题。
对代课教师在代课前参军入伍、退伍后才进入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其参军入伍时间不作代课时间认定。对代课教师在参军入伍前已进入公办中小学代课、在代课期间参军入伍,退伍后继续在本县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其参军入伍时间可作代课时间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