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纳税人发生纳税申报义务时,应该办理首次纳税申报:
1、首次取得应税收入时;
2、首次向国税局申领发票时;
3、首次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时。
除上述业务外,如纳税人实际已经从事生产经营,发生纳税申报义务,也应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进行首次纳税申报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不间断地进行纳税申报。
(三)首次纳税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包括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四)新设立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种启用和申报缴税,也可以通过挂号信函、提交书面报告、网络申请。
特别提醒:纳税人的国标行业、登记注册类型、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等有关涉税基础信息,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应一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核定应纳税种及适用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
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