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由人民法院确定受害者的损失,再计算有责和无责车辆交强险限额总和值,用10万除以总和值得到的百分比分别乘以有责或无责的限额,就是每个车交强险应赔偿的金额,但受害方乘坐车辆的交抢险不应赔偿(交强险只针对本车以外的人损和财产损失)。
如:2、伤者在A车,其余四车的交强险就只有4*12000=48000元,其余52000元由A车驾驶员或车主赔偿。
1、如伤者B车,则交强险总额120000元+3*12000元=156000元,100000/156000=64.1%
A车赔120000*64.1%,C车、D车、E车交强险分别赔偿12000*64.1%
伤者损失由ACDE车交强险赔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