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为您解答: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有共同使用权但无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类型有四类:
1、在单位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
2、在单位以优惠价购买的福利房屋;
3、在单位以低价位租赁的公房;
4、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但尚未交付的商品房。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上述财产时,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共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判决房屋由一方使用,另一方搬离该房屋,等将来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分割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