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瑕疵出资,需要履行补足责任;如果金额特别巨大,后果严重,则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瑕疵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13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他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瑕疵出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责任主体紧及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股东自身,而不及于从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继受股份的善意后手。
《公司法》
第3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 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32条 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既包括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
实责任,也包括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责任
二、虚假出资罪
《刑法》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