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是指企业从取得应收账款的权利到收回款项、转换为现金所需要的时间。2.账期是指从生产商、批发商向零售商供货后,直至零售商付款的这段时间周期。
3.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是应收账款周转率的一隐明个辅助性指标,周转天数越短,说明流动资金使用效率越好。是衡量公司需要多长时间收回应收账灶困告款,属于公司经营能力分析范畴。
4.账期的本质就是零售商(卖场)利用时间差对供应商资金的占用,零售商凭借规模优势和对终端客户的占领,享用着对供应商资源的侵占和掠夺。
拓展资料:
商务部等五部门在就《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对为什么要规定货款账期解答说:
“账期问题是零供矛盾的重要问题。国内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零售商都存在账期过长的问题,原本可以当时、当月结算的货款,一些零售商却在合同中规定两三个月之后支付,个别商品的货款账期甚至长达半年。
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货款账期作了明确规定。《办法》借鉴国外规定,从国情出发,确定收货后60天支付货款。这是零售商能够做到、供应商可以接受的相对合理的货款支付期限。”
对零售商拖欠货款问题有哪些规定解答说:
“一是限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二是制止零售商拖延支付货款的相关行为。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以及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项为由拖延支付货款。
此外,针对供应商对账难、查账难的问尺正题,《办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不仅将支付货款期限进行了缩短,还对退货、返利、进场费等供应商反映较大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认为,这一措施是用法制的手段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促进国内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维持社会稳定,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