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小车要考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即科目四),科目一二三四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
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
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四、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科目四)考试内容包括:
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承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任务的考试场地,以及承担其他准驾车型科目一考试任务的考试场地,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四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场地、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实行统一管理,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监管系统,保障正常运行。使用其他单位或者社会化考试场地的,应当负责考试系统和监管系统的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