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并有资格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载明此项权利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为: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出生或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出生的未满二十一岁的子女;
3、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其他人。
扩展资料
在实际施行上,香港特区政府会在确定合符居港权法定条件后,立即在旅行证件(包括台湾同胞持有的中华民国护照)上附贴居留权证明书,但对于来自中国内地的中国籍人士(不含台湾),居留权证明书只会附贴于单程证,其他旅行证件一律不受理。
对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香港入境事务处将签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可以进入香港,并可以在香港无条件逗留,香港政府不得把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递解或遣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