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划分的立法意义和理论意义是什么?
一、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据的主要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因为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必须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间应有相当的了解,困此,这种公司大多具有家族性的特点。无限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二、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靠的不是股东个人的信用情况如何,而是公司本身资本和资产是否雄厚。由于此种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因此,公司股东间以出资相结合,无须相互了解.公可具有公众化的特点.前述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公司的特点,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三、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两合,其意即指“人合”与“资合”。两台的原因在于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两种股东组成。前述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即为人合兼资合公司。 此种分类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理论上所作的一种分类,是一种学理分类,尽管不是一种法定分类,其意义仍是很重要的,因为它揭示了公司法的立法意旨,公司法具体规定中对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所作的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两种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因而,这种分类对于理解公司法的许多规定和原理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