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拓展材料:
交强险最高可以赔偿多少?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而《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了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的责任限额: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可以看到,被保险人有责任,要赔偿的限额,最高为12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要赔偿的限额,最高为12100元。
参考材料:
中国普法网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