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手续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政府网-机动车登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