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选择职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愿望来选择职业,不受外在力量的强迫。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如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等。
除了享有以上各项权力外,农民工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条例。
(3)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4)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国家利益。
(5)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