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A)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B)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
(C)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D)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或农业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
(E)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尚未清偿完毕的。
(F)因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即因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双方应当共同偿还。
如果债务是男方一方的个人债务,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不承担债务的清偿。对女方买房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