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2015年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按月申报的,当月收入3万元以下,按季度申报的,季度营业收入90000元以下可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也可以的)。超过90000元的就不可以免征增值税了,要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就是说不到90000元的,不交增值税,超过90000元的,要全部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能扣除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