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通下水道应该属物业服务范围,但若属公共部位不必业主个人负责;若属业主家中自用部份则应由业主付费。业主对个人专属部份物业的维修有自主权,但不能影响到相邻或相关公共部份。
若物业管理单位说不管,可向消费者协会或主管部门投诉其不作为,严重者也可走司法程序,但不能自行扣减相应的物业费。
扩展资料: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