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目前的法律规定,农村村干部因公死亡一般应由村委会给予一定的补偿。
1、村干部因公受伤或是死亡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理由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村干部是协助乡政府工作,与之并未形成劳动关系。
同样,作为村干部,与村委会之间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雇用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六条分别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由此可见,村委会成员与村委会、村集体之间既非劳动关系,又非雇佣关系,也就不属于工伤范围。
2、 村干部受乡政府委托协助其工作,也是为了所在村全体村民的利益。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村委会支付一定补偿款给村干部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