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士官是1998年12月实行,2009年取消的士官军衔级别,四级军士长是现役士官军衔。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制最初由解放军志愿兵发展改革而来,也是我军现代化建设发展需要而不断改革完善的结果。士官制最初始于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部队服役期即将结束的优秀士兵以及技术骨干士兵转为志愿兵,以此继续为部队国防建设贡献力量。义务兵转为志愿兵后即从法律上解决了军队优秀义务兵超期服役带来的制度问题。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也就是通常说的按照干部待遇但不属于干部级别而依旧属于士兵。这就是现代我军士官的雏形。
【四级士官】
我军在经过几次军队改革发展后,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将义务兵服役期缩短为两年,取消超期服役,规定士官实行分六期服役制度,为士官制度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之规定,1999年将士官军衔设置为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四级士官为中级士官的最高级别。这就是现在已经废除的四级士官军衔制(参见下图“四级士官军衔”)。
【四级军士长】
“四级军士长”是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的士官军衔制中的一种。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现在的7个衔级。具体细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三个等级。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参照下图“四级军士长”军衔)
【拓展资料】
什么是士官?与义务兵有什么区别?
我军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是军事人才的组成部分,是部队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维护修理的重要骨干。士官的来源渠道包括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按照军衔等级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并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按照军衔等级分为上等兵、列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照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