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对于企业由三方合资,其中两家为国有企业,国家资本之和超过50%的,在填报"国有经济控股"时,国家资本不能按两家之和来计算,而应按企业的实际控股或控制情况来填报。 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中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定义如下: 一、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联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狭义的国有企业指纯国有企业。 二、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三、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四、国有参股企业: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二)国有控股企业的长处和益处
1、进一步促进政资分开。所谓“政资分开”即将原先政府行使的资产管理职能分离出来,由专门的机构行使。这项工作近年来已做出了一些成绩,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系正在形成。在政资分开过程中,政府应重新划分各职能部门的职权,调整或撤并有关机构。新生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力量还比较薄弱,业务干部的能力还受到许多局限,外部关系(如与经委、财贸、交通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的协调还有相当的难度。因此,政资分开的工作,政府还需花大力气。政府要从人力、财力等方面支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人员要加强自身的建设,努力提高素质,尽快适应资产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
2、政资分开后,政府依法行政。一方面,它要制定宏观政策和相关法规;另一方面,它为企业提供服务,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对企业的管理主要是设立登记、市场监督、审计征税以及违法查处等。现在有些政府部门不愿意丢弃主管企业的权力,有的是出于既得利益的考虑,也有的是担心岗位安排问题。政府部门原先自己投资办了一些企业,改制中要设法脱钩;政府部门需要撤并的,人员要给予适当安排。对于不适应管理市场经济的干部,政府要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培训,然后向两个方面分流。一部分人从事经济执法工作(如工商、税务、审计等)和资产管理;一部分人直接走向企业从事经营或中介服务。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着重抓国有股的股权管理,要研究股权管理的政策和方式、方法。国有资产管理不能走行政管理的老路,演化成管企业的婆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要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要善于通过授权经营减小管理跨度和幅度,国有资产管理不应陷入企业的经营事务。股权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授权经营的大企业、大集团实行政策控制、人事控制、财务控制和监督控制。
4、政企合作。政企分开要求政府回归到依法行政的位置,企业成为独立经营的法人,但这还不够,还应提出一个政企合作的问题,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作用,企业与政府尤其是主管部门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对立与依赖的矛盾关系。职能分开仅解决了一个依赖问题,而政企合作才能解决对立问题。企业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的客体,它又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它由富有创造性的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组成,在很大程度上,国家行政管理的秩序来源于每一个企业的自觉守法和执法上的配合。政府也应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与条件,了解企业、引导企业、帮助企业。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可以建立一种新型的政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