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两个版本,分别是(2008年12月24日修正版)和(1988年4月2日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4月2日试行)于2008年12月24日废止。因其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修订
1986年4月12日
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修改如下: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