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0-06-17 社会 159阅读

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扩展资料

案例:

曹女士委托某装饰公司设计装修房屋,但该公司交付的纸版图纸经鉴定不合格,曹女士遂以装饰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装饰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协议,装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数额为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下称“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5年3月4日,曹女士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协议》,双方约定,由该公司提供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装饰公司将纸版图纸交付给曹女士,项目设计费总金额为7万元。其后,曹女士依约支付了全部设计费用。2015年5月20日,曹女士收到了全套纸质版设计图纸。但曹女士认为,装饰公司提供的图纸不符合约定。据微信记录显示,该公司曾将修改后的电子版图纸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曹女士,但曹女士回复称该图纸不合格。由于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曹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协议,并要求装饰公司返还其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另查,经曹女士提供的纸版图纸鉴定意见载明:该套图纸内容缺失,不符合约定。装饰公司不认可该鉴定,认为应以后期修改的电子版图纸为准进行鉴定。但由于电子邮件已过期,双方均未能提供电子版图纸。

一审法院认为,因装饰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向曹女士出具合格的设计图纸,导致无法正常施工,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协议,由装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其中违约金数额为8万余元。

装饰公司不服,上诉至一中院。其诉称,曹女士在微信中已收到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图纸,故鉴定应以该图纸为准,且应由曹女士提供。现曹女士不能提供,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在曹女士履行合同义务后,装饰公司应提供全套设计图纸。曹女士虽签收过纸版图纸,但该图纸经鉴定不合格。装饰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应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电子版图纸进行鉴定,且曹女士也予以同意,故依证据规则,该图纸应由装饰公司提供。

装饰公司虽然辩称曹女士收到了电子图纸,但法院认为,在曹女士已经提供了双方确认的纸版图纸的情况下,装饰公司不仅要证明曹女士收到了电子邮件,还要以有效证据证明其发送的图纸的具体内容。在双方都未提供电子版图纸的情况下,不利后果应该由负有证明责任的装饰公司承担。现装饰公司无法证明其出具了合格的设计图纸,导致无法正常施工,构成根本违约。

据此,一中院对一审法院关于装饰公司违约的判项予以维持,但考虑到曹女士主张的违约金确实高于其实际损失,故对违约金酌情减少至3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电子邮件过期无法下载举证不能终遭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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