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允许委托,单位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发票不一致的,需要有车辆所属证明。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第二项: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属单位的,提交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第三项: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完整的电动车入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 。
一、个人:
(1)广西区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2)广西区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广西区内任一城市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或者提供广西区内任一城市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原件或者已在南宁市的派出所或通过“南宁警方”微信公众平台成功的。
备注:已在南宁市的派出所或通过“南宁警方”微信公众平台申报居住登记成功的证明由车管所打印。
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备注:还需提供法人代表手持身份证正面照片一张(手机拍照即可) 。
2、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原件、复印件 。
3、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原件 。
4、《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原件。
上牌流程:
一、电动车上牌需先预约,预约方式:拨打966122预约、现场排队拿号预约、行易通app预约。
二、到预约点学习。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登记申请。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
1、车辆所有人提交的发票无效的。
2、车辆发票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4、车辆属非法改装、拼装或者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的。
5、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结构、构造或者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
6、车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车辆不在自治区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目录范围之内的。
参考资料: